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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静律师解答:如合同同时约定了四至,且多年来履行一直无争议,则按实际面积计算承包面积。
判决书节选:
东某经济社认为,刘某在承包合同约定的40亩的基础上向周边延伸,侵占了集体的土地,其不应当取得40亩外的补偿款,但刘某认为,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四至与测量的一致,不存在非法侵占合同约定四至范围以外的土地范围的事实。对此本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不但约定了具体的面积,还约定了承包地的四至,在案涉土地征收时,谷城公司对承包合同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实测面积为60.943亩,因此双方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实际为60.943亩,而非40亩。基于以上事实,本院对刘某的主张予以采信,对东某经济社的主张不予支持。
据上分析,刘某从东某经济社承包的土地面积为60.943亩,其应当按照该面积取得相应的补偿款,但东某经济社仅向刘某支付了40亩共计12万元的青苗奖励款以及40亩扣除附着物面积6.414亩的青苗补偿款(3.3万元/亩×33.586亩),东某经济社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继续向刘某支付剩余承包地的补偿款,刘某要求东某经济社支付剩余20.943亩的青苗补偿款及奖励款,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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